2021年——中华联邦临时宪法大纲



1911年,武昌起义后,各省都督府代表联合会于12月3日议决的《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建立了中华民国。

2021年后“新武昌起义”,各省代表可以将《中华联邦临时宪法大纲》作为临时宪法的参考方案,建立中华联邦。

建议阅读,《中华联邦宪法草案》



中华联邦临时宪法大纲

2021-06


第一条 


第一款   本大纲由首义之省正式公布之日起生效。


第二款   中华联邦包括原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张的所有管辖地。


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均为中华联邦公民,所有公民一律平等,享有《中华联邦宪法》主张的一切权利。


原中华人民共和国一切资产、条约、债务,由中华联邦继承,此后非经中华联邦签订的新条约和债务,中华联邦一概不予承认。

第二条


第一款 本大纲生效之后,发生的侵吞、挪用、挥霍、损毁国家和集体资产的罪行,不在未来的任何赦免之列,终身全球追责;


中国共产党和共青团设置在政府、军队、武警、学校、企事业单位、民间机构以及海外的所有分支机构与外围组织,悉数解散,一切资产归属国库,所有相关人员工资,以原共产党政府确定的当地最低生活保障金按月发放,直到法律另行规定;


暂停一切对外援助和外事活动,直到临时总统做出决定;


释放一切政治犯;


现行法律由临时参议院酌情修改、废除或延续,但下列规定和法律无条件立即废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国家安全法》;

《网络安全法》;

户籍、计生、信访、特供、专卖、双规、集中营制度;

寻衅滋事罪;

中小学升学比例限制;

党禁;

报禁;

防火墙;

影视、网络、出版、游戏和其它内容审查;

域名和网站备案;

一切增值税;

一切附加税;

一切道路、自然景区、公园、博物馆、图书馆收费;

一切行政事业收费;

一切爱国主义、共产主义洗脑课程和活动;

一切民族政策;


第二款  各地民众游行占领、和平接管共产党政府机构时应保全资产,若遭遇暴力阻拦,或蓄意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可就地还击,无需承担法律责任;


居民和商家可对任何打砸、抢劫、盗窃私有财产的行为就地防卫,无需承担法律责任,有条件可自行联络组建治安维持会;


就地还击和防卫,不应伤及人命,击溃即止,但对国民使用致命暴力者和下达与传播此类命令者,不在此限;


民众应集体行动,相互帮扶救助,不可让共产党军警拉走一人。


第三款  全国各市县、乡镇,自行选举本地行政长官和议会接管权力,施行自治;


各省直辖地市派出代表组建本省临时参议院履行省议会职能,省临时参议院选举一名临时省长;


临时省长和省临时参议院,任期至正式省长和省议会选出,但若超过一年,应重新选举和选派。


各省自主制定并执行本省宪法和法律,以不违反《中华联邦宪法》为限。


第四款  海内外各地中国军队、武警部队无条件国家化,效忠《中华联邦宪法》和本大纲,于驻地待命;


军队和武警由临时总统接管,警察由地方接管;


凡对国民使用暴力的军警,一律开除军籍或警籍,移送司法审判,除追究刑责和惩以罚金外,处以终身公职禁止和永久性减免国民福利的惩罚;反之,凡遵守和捍卫《中华联邦宪法》与本大纲的军警,优先留职或其它公职优先聘用,并给予终身额外养老保障金的奖励。


第三条


第一款  各省派出两名代表作为临时参议员组建临时参议院,履行《中华联邦宪法》规定的国会职能。


第二款  临时总统、临时副总统由临时参议院选举产生,分别履行《中华联邦宪法》规定的总统、副总统职能。


临时总统总揽行政事务,执行临时法律,保证国家有序过渡。


第三款  行政各部由临时参议院酌情设置,对临时总统负责。


第四款  经临时参议院批准,临时总统任命七名法官组成联邦临时最高法院,履行《中华联邦宪法》规定的联邦最高法院职能。


第五款  临时的参议院、总统、副总统和法院,任期分别至正式的国会、总统、副总统、法院接管,但如超过一年,均应重新选派或任命,无论何人,最多担任临时总统两次。



第四条


第一款  临时总统提名七名无党派人士,经临时参议院批准,组成选举委员会,筹备大选。


第二款  公开宣布加入联邦的省,视为自愿承认和遵守《中华联邦宪法》和本大纲。


第三款  临时参议院酌情根据《中华联邦宪法》的规定,以法律形式分配第一届国会议员席位,并确定第一届总统和国会选举的日期。


第四款  总统和国会选出后,由《中华联邦宪法》正式取代本大纲;除此之外,非四分之三的省批准本大纲不得废止,各省批准方式为省民公投四分之三通过;


本大纲的修订,须三分之二的省批准,各省批准方式为省民公投三分之二通过;


本款规定不在允许修正之列。


第五款  违反上述程序修改或废止本大纲,视同与国民宣战,国民有义务予以强制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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