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中华联邦宪法草案(2021-06)

修改日志:
2021-07-02,修正了部分文字错误
2021-07-01,将独立机构调整至总统条目下



中华联邦宪法草案

(2021-06)

中华联邦一切权力源自联邦公民个人权利的让渡,为保证这些权力服务而非奴役于联邦公民,特制定本宪法。


第一条


第一款  联邦出生或归化联邦的人,都是联邦和他所居住省的公民。


第二款  联邦公民权利平等,不得存在基于地区、族裔、性别、语言、信仰、财产、缴税、受教育程度和社会地位的区别。


第三款  联邦政府职能是保护公民权利,完善公民服务,增进公民福利。


联邦政府承担下列义务:

保障公民免于饥饿和奴役;

支付联邦统一的基础养老和医疗费用;

为重大疾病患者无偿指派医疗协调人代理医疗事务;

支付公共卫生和疫情防治费用;

帮助各省普及免费公共基础教育;

支持大学教育并推进普及和免费;

帮助抚养孩童;

救助弱势群体;

保护生态环境;

鼓励发展民用科技;

促进公平自由贸易;

法律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四款  联邦不得存在关于下列事项的法律:

确立官方意识形态;

确立公民义务;

爱国;

分裂与颠覆罪;

口袋罪;

追溯既往;

缺席审判;

连坐;

区分种族、民族、肤色;

人口等级;

统一教材;

整齐划一行动;

收集和利用隐私;

内容审查;

征收人头税;

征收通行税;

剥夺公民资格;

剥夺豁免权;

剥夺成年公民投票权;

剥夺迁徙、言论、新闻、出版和宗教信仰自由;

剥夺集会、结社、请愿和秘密通信的权利;

剥夺无代表不纳税的特权;

剥夺持有和携带武器的权利;

剥夺不退让特权;

剥夺拒绝征用住宅的权利;

剥夺拒绝无公职身份标识的公务行为的权利。

 

第五款  无论何人:

人身、住宅、财产、持有物、隐私记录不受无理搜查和扣押,一切搜查和扣押限于法院发出的令状明示的范围;

有不作对亲属不利证言的特权;

不给予公平赔偿,私有财产不得充作公用;

不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被剥夺自由或财产;

拘留或拘禁后被判无罪,应给予赔偿;

不得要求过多的保释金,不得处以过重的罚金;

米兰达权利不得侵犯;

被传讯或拘留时,会见律师的权利不可剥夺;八小时内告知紧急联系人的权利,不得拒绝或限制,除非有证据证明无法取得联系;二十四小时内若不提交法院申请羁押,应予以释放;

不得因同一犯罪行为而两次遭受生命或身体的危害;

不得被施刑和虐待;

不得被强迫自证其罪,仅凭本人口供不得被判罪或课以刑罚;

以强迫、拷问或威胁所得的口供,使用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不得在审判中采纳;

不受死罪,唯有战时或国家危急时期,发生在军中和民兵中的案件不在此限;

以多数决原则集体议事时,不得剥夺公开表达权,不得根据多数决的结果强制剥夺法律保护的权益。

 

第六款  一切刑事令状,经检察官向法院申请后由法官签发。 


一切刑事诉讼,由犯罪发生地的省和地区抽签产生的公正陪审团予以迅速审判,该地区应事先已由法律确定,若不发生在任何一省,审判应在国会以法律规定的地点举行;


一切审判公开,除非陪审团认为案情有碍于公共秩序,或有悖于善良风俗,或应当事人请求,决定不予公开。


被告有权得知控告的性质和理由;同原告证人对质;使用公费以强制程序取得对其有利的证人;取得律师帮助为其辩护。 


强制劳役仅限于作为对已经由法院依法判罪的人的犯罪的惩罚。


第七款  习惯法诉讼中,要求由陪审团审判的权利不可剥夺,由陪审团裁决的事实,除非按照习惯法规则,任何法院不再重新审理。


第八款  出版、媒体、网络、通信和其它服务平台,无需对其用户发布的内容承担连带责任,有权自主调整其内容和用户。


第九款  本宪法对某些权利的列举,不得被解释为否定或轻视公民保有的其他权利;未明确授予政府的权力,由公民保留。


第二条


第一款  由联邦全体成年公民组成的公民大会是联邦最终权力机构,拥有一切联邦事务的最终决定权,每名成年公民拥有平等的一票表决权。


第二款  公民大会议长实行轮值省制,任期一个月;每月第二十日,在最高法院抽签指派的大法官监督下,由联邦选举委员会公开抽签选出的轮值省的省长义务无薪出任。


第三款  总统,副总统和以后由法律确定的有必要全国选举的高阶联邦官员,由公民大会选举产生。


第四款  凡公民大会通过的议案直接成为法律,国会、总统、各省无权否决。


第五款  公民大会表决时,以省为投票单位,每省用一张大票记录本省投票结果;大票代表若干张具有一票表决权的小票,小票数量与该省在国会两院议员席位总数相等;在省公民大会胜出的候选人或通过的议案,赢得该省大票所代表的全部小票表决权,但各省有权预先另法规定选举时本省小票分配办法;


各省计票结束后,省长在省议会两院议长陪同下,公开如实填写代表本省结果的大票,三人分别签名作证,封印,送往联邦政府所在地的公民大会议长签收;在国会两院议长的陪同下,公民大会议长在国会全体议员面前逐一开拆所有证明书,唱票统计各省小票数;选举时得小票最多的候选人胜出;除本宪法明确规定的例外,公投时赞同小票数过半为通过。

 

第六款  本宪法未明确规定但有必要提交公民大会表决的议案,由国会两院过半数通过后提出,或过半数省议会联合提出,或总统联合过半数省长提出。


第三条


第一款  联邦立法权属于由众议院和参议院组成的国会,两议院均由公民直接选举产生的议员组成,每名议员各有一票表决权。


第二款  众议院的议员定额由法律另行规定,但不少于200名且不多于500名,在各省按人口比例分配,每省至少有一名;各省根据所分配的名额划分同等数量的联邦选区,每一联邦选区选举一名众议员。


众议员任期两年。凡不满二十五周岁,或成为联邦公民不满七年,或成为参选区居民不满三年,不得担任众议员。

众议院自行选举本院议长和其他官员,独享提出弹劾案的权力。


第三款   参议员每省两名,任期六年。凡不满三十周岁,或成为联邦公民不满九年,或成为参选省居民不满五年,不得担任参议员。


参议院席位每两年改选三分之一,改选顺次在第一次集会时自行决定。


副总统任参议院议长,除非赞成和反对票数相等,无表决权;副总统缺席或行使总统职权时,参议院自行选举一名临时议长。


参议院独享审判一切弹劾案的权力;总统受审时,最高法院指派一名大法官主持审判;无论何人,非经出席参议员三分之二同意,不得被定罪。弹劾案的判决,仅限于免职担任和享有的联邦职务;凡被定罪者,仍应依法起诉、审判、判决和惩罚;经弹劾所判罪行不可赦免。


参议院有权以三分之二多数否决六十日以内的总统赦免。


第四款  各院自定规章,惩罚本院议员扰乱秩序的行为,经三之二议员同意可开除本院议员。


任何一省在国会的代表出现缺额,在该省公民大会选出正式代表之前,由省议会或省议会授权省行政长官任命临时代表以填补此项缺额。


参议院被公民大会解散时,各省应于五日内派出临时参议员组成临时参议院接管参议院职能,临时参议员任期九十天。 


第五款   国会议员、行政官员、法官不得彼此兼任,且均为文官。


国会议员的报酬由法律确定,国库支付;报酬变更在下届众议员就任时生效。


国会议员在国会所作的演说、辩论、表决,在院外不受质问和追责。


第六款   国会每年至少开会两次,并以法律确定开会日期。


国会会议应公开举行,匿名表决,保存会议记录并及时公布于众;若出席议员三分之二同意,可秘密举行;若无明确规定,出席议员过半数赞同为通过。


各院议员出席过半数即构成议事法定人数,不足时逐日休会,并有权根据规章强迫缺席议员出席。


开会期间,未经另一院同意,任何一院不得休会三日以上,也不得到非两院开会的任何地方开会;除犯叛国罪、重罪和扰乱治安罪,国会议员不受逮捕,在此之前被逮捕者,若国会要求其出席会议,必须暂时释放;国会议员被强行阻止出席所属议院会议时,有权公开声明罢席,罢席期间所属议院的任何表决,均视其行使否决权。


休会期间,两院可就任何必要问题各自临时集会。


第七款  国会审议的每一议案成为法律前,应遵循以下程序:在一个议院提出,审议并表决通过后送交另一议院。若该院审议后,与提出院均以三分之二多数通过,直接成为法律,若其中任何一院仅过半数通过,除本宪法明确规定的例外情形,均应送交总统签署。总统若不签署,应将该议案连同反对意见退回提出院。提出院将此项反对意见载入本院会议记录并进行复议,若复议后三分之二赞同,该议案连同总统反对意见一起送交另一议院,若该院复议后三分之二赞同,即成为法律。若议案在送交总统后十个工作日内未签署也未退回,视为总统已同意,即成为法律,除非因国会休会使得该议案不能退回,此种情况下该议案不能成为法律。


若无明确规定,一个议院收到另一议院审议通过的议案,应在五十天内做出决议,逾期未作出决议视为该议院通过。


第八款  一切财税法案,应首先在众议院提出。


征税与其它筹款法案,须两院各三分之二通过。


一切预算案,在两院通过后无需总统签署即成为法律;教育、医疗、养老、救援、公共基础服务和其它直接关乎民生保障的预算案,两院各过半数通过即成为法律,其它预算案均须两院各三分之二多数通过;参议院收到众议院通过的预算案后三十日内未作出决议,众议院决议直接成为法律。


其它凡须两院一致同意的每项命令、决议或表决(关于休会问题除外),生效前应送交总统签署,如总统不签署,则按议案审议规则,由两院各三分之二重新通过。


凡总统签署的行政命令,国会有权以两院各三分之二多数否决。


第九款  国会拥有下列权力:

规定和征收直接税、关税和其他税,一切税应全国统一;

对任何来源的收入征收所得税;

对贸易条件不对等国征收特别税;

规定总统选举日;

规定和设立联邦机构;

随时设立低于最高法院的法院;

管制联邦和各省在联邦储备银行的借款额度和每笔借款;

管制国际与省际贸易;

制定联邦统一的归化条例和破产法; 

确定度量衡标准;

举债;

规定有关伪造联邦证券和通用货币的罚则;

保护知识产权;

建设邮政网络;

对一切行政行为、不当行为调查质询;

宣战,颁发掳获敌船许可状,制定捕获条例;

维持军队和供给军需,此项拨款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战时招募民兵;

制定管理军队与民兵的条例;

制定军队对平民进行军事训练的条例;

界定境外重罪、侵犯人权和国际法的行为,制定营救、支援、打击、捕获、惩罚条例;

制定保障世界人民平等权利和福祉的条例;

制定为行使上述各项权力和由本宪法授予联邦政府或任何部门或官员的一切其他权力所必要和适当的所有法律。


第十款   国会须遵守下列规定:

制定法律须过程公开,内容成文,语言简洁,通俗易懂;

不得中止人身保护令的特权,除非因战乱被迫中止;

任何商业或税收条例,不得给予一省区别于他省的优惠;

开往或开出一省的运输工具,不得被强迫在他省入港、出港或纳税;

不得对各省输出的车船和货物征税;

不得对境外输入的大众民生用品征收进口税;

不得对常规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征税;

除拨款外不得从国库提取款项,应及时公开收支报告书和账目明细;

不得在和平时期保持民兵力量;

不得颁发任何爵位,凡担任或享有联邦职务的人,未经国会同意,不得接受外国的任何礼物、俸禄、职务、爵位和荣誉称号;

对属于联邦的领土或财产,处置和制定规章条例时,不得有损于联邦或任何一省的任何权利。


第四条


第一款  联邦行政权属于总统,总统负责履行联邦义务,保证联邦法律得以忠实和高质量的执行。


总统、副总统,任期四年。


无论何人,出生时不是联邦公民,或不满三十五周岁,或在联邦居住不满十五年,不得当选担任总统和副总统。


无论何人,当选总统职务不得超过两次;在他人任期内,担任或代理总统职务超过两年,当选总统职务不得超过一次。


总统与副总统,任期内服务报酬不得变更,不得接受其它俸禄。


策二款 总统是联邦军队和战时招募的民兵的总司令。


总统有权:

要求各行政部门的主管官员就他们各自职责有关的任何事项提出书面意见;

接见大使、公使,出席国际会议;

给予违反联邦法律的人缓刑和特赦,但他自己和本宪法明确规定不得赦免的情形除外;

紧急情况下召集国会两院或任何一院开会;

在众议院提出解散参议院的议案,众议院三分之二多数通过后,经公民大会表决过半数赞同,参议院立即解散,在重新选举完成前由临时参议院接管其职能;

缔结条约,经参议院三分之二批准后生效;

提名,经参议院批准后任命大使、公使、领事、联邦法官和军官,以及以后依法律设置的联邦官员,但国会可以制订法律酌情将低阶官员的任命权授予总统本人,或授予法院,或授予各行政部门的长官;若参议院收到总统送交的人事任命咨询后,三十日内未做出决议,此项任命的批准权转移至众议院,众议院十五日内未做出决议,视为同意。


第三款  总统至少每半年向公民和国会报告一次联邦状况,并不时向国会提出他认为必要和妥善的措施。


若无法律明文授予,总统和政府不得自行扩张权力。


第四款  总统选举时,先举行资格初选,再由公民大会投票终选。


初选办法:

初选在初选省的竞选区举行,竞选区应是一个或几个联邦选区,在初选日之前的第三个月首周,由各初选省的选举委员会公开抽签确定。

参选人任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初选省,在其省选举委员会报名参与初选,经审查合格公示后成为初选候选人。

初选日,各初选省组织竞选区的选民投票。各省完成计票后,开列一张选票记录所有参选人的姓名和得票数,以及本次选举的总投票人数、登记选民数,送交联邦选举委员会;若参选人有异议,三十日内可向该省最高法院上诉,要求重新验票或重新选举。

联邦选举委员会根据所有初选省的选举结果,计算各参选人获得的分数,以分数高低为序发榜公示,得分榜前五十位参选人获得最终总统大选报名资格。

获得资格的参选人,确定搭档竞选副总统的人选之后,两人可向联邦选举委员会报名参与终选,提交法定资料,审查合格公示后成为正式的总统候选人。

参选人得分的计算方法为各自得票率最高的两个初选省的得票率的算术平均数,国会有权以法律变更下次初选时分数的计算方法。


终选办法:

终选日,各省自行组织选民投票。所有人员务必忠实执行联邦选举的规定,得小票数最多的候选人当选总统,其搭档为副总统;


新当选的总统在任期开始前发生意外而不能履职,由得票紧靠的两名候选人分别补缺为总统、副总统;


新总统、补缺总统均无法履职,除他们之外得票前列的三位副总统候选人和三位总统候选人共计六人中,由国会众议院选举出总统,参议院选举出副总统。


总统候选人在竞选期间,除叛国罪、重罪、扰乱治安罪之外,不受逮捕和公开调查。


总统大选结果未被明确否决前,不得中断权力交接程序。


第五款  总统不信任案,由过半数省长联名向公民大会提出,公民大会议长收到议案后应于二十日内提交公民大会表决;表决期间,总统职权暂停;若过半数通过,总统、副总统、所有联邦参议员立即解职。


若下次总统大选不在解职日的九十日内,应将大选日期确定在第九十日,此种情况当选的总统,若剩余任期不足两年自动连任一个任期;参议员在总统新任期开始时,应重新决定席位改选顺次使得每两年改选三分之一。


第六款 总统、副总统、议员、其他所有文官,因叛国、贿赂或其它重罪和轻罪,经弹劾并被判有罪者,均应免职。


总统被免职、死亡或辞职,副总统成为总统。


副总统职位出缺时,总统提名一名副总统,经国会两院批准后就职。


总统、副总统同时出缺时,在众议院议长、内阁各部部长、全体参议员、各省省长中,由众议院选出临时总统、参议院选出临时副总统。


临时总统任期不得超过九十日,不得连任。


第七款  总统向参议院临时议长和众议院议长提交书面声明,宣称他无力履行职权时,应由副总统代为履行,直到他向他们提交一份相反的书面声明为止。


第八款  副总统有权向各内阁部长发出解除总统职务的动议,在动议发出的三十日内,临时冻结总统解除各内阁部长职务的权利。


若副总统和四分之三的内阁部长向国会提交共同签字的书面声明声称总统不能履职,副总统应立即作为代理总统履行总统职权。此后,总统可向国会提交书面声明提出异议。国会收到后一书面声明的十五日内应对此作出裁决,若两院各三分之二裁定总统不能履职或不作出响应,副总统继续作为代理总统履职,否则总统应恢复职权。


第九款  联邦行政部门官员应保证本部门正确和高质量的执行法律。


第十款  联邦选举委员会由不少于七名无党派所属的委员组成,每一联合省区至少有一名,每名委员任期九年,各有一票表决权,由总统提名经参议院三分之二批准后任命。联合省区是国会划定的省的分组,不得设置政府机构。


选举委员会议事表决期间,若在职委员少于七名,由最高法院指派大法官临时填补缺额。


选举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能:

审查总统、副总统、国会议员和其他全国性大选职位的参选人资格,并予以公示;

自行制定条例,监管竞选联邦公职的政治组织,监管外国政府代理人和一切政治用途的资金,审计并公示它们的财务数据;

每次总统大选结束的半年内,分别在每一联合省区抽签选出一省作为下次总统大选的初选省;

国会以法律规定的其它职能。


第十一款   联邦储备委员会由不少于九名委员组成,每名委员任期九年,各有一票表决权,由总统提名并经参议院三分之二批准后任命。


储备委员会负责建立联邦储备银行和其它机构,执行货币有关的法律,以稳定价格和保障经济长期、健康、稳定发展为目标,一切收益缴入国库。


储备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能:

发行货币和管理货币流通;

发行和管理政府债券;

支付清算;

管制利率;

管制汇率;

管理外汇储备;

代理联邦、省和地方国库,保证国库单一账户集中收付;

接受经国会批准的政府抵押借款;

监管金融机构并管制它们的体量规模;

以及法律规定的其它职能。


第十二款  联邦选举委员会和储备委员会保持政治中立,不受国会和总统业务指导,独立预算,独立执行法律。


国会有权以法律形式在其它领域创设此类独立运行的行政机构,若总统认为国会的此种创设抱有架空自己权力的主观恶意,可诉讼至最高法院要求撤销创设或请求允许独自将此争议提交公民大会表决,最高法院应在九十天内做出裁决。



第五条


第一款  联邦司法权,属于联邦最高法院以及国会不时规定和设立的联邦下级法院。


联邦法院应通过审理案件确立审案原则和司法解释。


第二款  联邦法官终身任职,除非死亡、辞职、自愿退休、受弹劾并被定罪而免职;其服务报酬在任职期间不得减少;每位法官拥有一票表决权。


行政部门无权惩戒法官,法官与陪审团、检察官各自独立行使职权,只对本宪法和法律负责。


第三款  联邦司法权的适用范围:由本宪法和根据联邦权力已缔结或将缔结的条约所产生的一切联邦法律的案件;涉及大使、公使和领事的一切案件;关于海事法和海事管辖权的一切案件;联邦为一方当事人的诉讼;两个或两个以上省之间的诉讼;不同省公民之间的诉讼;同省公民之间对不同省让与土地的所有权的诉讼;涉及外国或外国公民的诉讼。


涉及大使、公使和领事、一省为一方当事人的一切案件,最高法院具有第一审管辖权;对上述所有其他案件,最高法院具有上诉审管辖权。


第四款 叛国罪仅限于对联邦发动战争,或战时依附于敌人,给敌人以协助者;无论何人,除非根据至少两个证人对同一明显行为的作证或本人在公开法庭上认罪,不得被定为叛国罪。


第五款  无论何人,不得凌越于法律之上,干预司法公正可提起刑事诉讼。


第六款  本宪法和根据本宪法产生的联邦法律,以及根据联邦权力所缔结或将缔结的一切条约,均为联邦范围的最高法律,任何一省的宪法或法律中与之抵触的内容不具有效力,各省法官应遵守最高法律。


第六条


第一款  任何一省,自主制订本省宪法和法律,但须保证立法、司法、行政三权有效分立与制衡;省宪法未明确授予省的权力由公民保留。


第二款  任何一省,由该省全体成年公民组成的省公民大会是该省的最终权力机构,拥有全省一切事务的最终决定权。


省长和所有省议员由省公民大会直接选举产生。


第三款  任何一省,公投时投票人数未超过登记选民总数五分之三,或赞成票未过半数,公投不通过。


第四款  除本宪法赋予联邦的司法权外,其他司法权属于各省。


任何一省,不得拒绝给予任何人以同等的法律保护。对于他省的公共法律、案卷和司法程序,应给予充分信任和尊重。国会得以一般法律规定这类法律、案卷和司法程序如何证明和具有的效力。


每省公民享有其他各省公民享有的一切特权和豁免权。在一省服刑或被控犯罪者,逃脱法网而在他省缉获时,应根据逃出之省行政当局的要求将其交出,以便移交到对其罪行有管辖权的省。


第五款  未经相关省和国会的同意,不得拆分或合并省。


新省经该省公民大会通过后,由国会接纳加入联邦。


各省有权退出联邦,脱离联邦的公投案经省议会三分之二通过后送交省公民大会表决,若三分之二赞同,由省议会与国会协商退出方案,该省公民有权自主选择国籍。在协商过程中,该省过半数的直辖地区行政长官可联合提出否决脱离联邦的公投,若三分之二赞同,退出程序即刻终止;公投应在联邦和多国的观察员全程监督下举行。


第六款  除非国会另法规定,任何一省都不得:

与他国或他省缔结任何条约,参加任何同盟或邦联;

发行货币;

对省际、国际贸易征税;

征收船舶吨位税;

保持军队。


第七款  任何一省,省内各地区实行自治,设立本地议会制订当地法律,地方的行政长官、议员、检察长、警察局长,以及本地议会规定需要选举的其它官员,由本地公民直接选举产生。 


第八款  联邦政府保护各省免遭入侵,并应省议会请求平定内乱和灾难救助。


各省可向联邦政府或联邦储备银行抵押借款,但不得超过国会确定的借款额度。


过半数省议会联合向国会提出废除现征联邦税种,国会应立即停止征收,国会若有异议可提交公民大会裁决。


各省有权撤销总统宣布的本省范围内的紧急状态。


第九款  联邦参议员的不信任案,由他所代表的省的过半数直辖地区行政长官联名向省公民大会提出,若过半数通过,该联邦参议员立即解职。


第七条


第一款  联邦和各级政府:

一切支出使用拨款,一切收入及收益缴入国库;

中断民用基础网络,公共场所安装监控设备,或宣布进入紧急状态,须获得对应议会三分之二批准;

应建立真实的历史档案,不得篡改伪造历史;

政府资金不得用于政党活动和宗教事宜;


第二款  任何政治性质组织或组织联盟视为一个政党。


无论何人,不得接纳未成年人加入政治组织。


凡参与竞选公职的政党必须公示其组织机构、成员名单和财务状况。


在国会或各省议会的任何一院,属于同一政党的议员数量不得超过该院席位总数十分之一,超过时,按竞选前各政党申报的席位放弃顺序弃席,空出席位由该选区的其他候选人以得票数为序顺次补缺或补选,直到符合规定;以政党成员身份当选的议员,任期内脱党须辞去议员职位。


第三款  任何宗教性质的组织视为一个宗教。


无论何人,不得对未成年人传播和要求他们信仰任何宗教。


宗教不得开办未成年人学校;非宗教学校不得举办宗教活动。


公职人员不得以官方身份参与任何宗教活动;宗教成员不得以宗教身份参与任何政治活动。


第四款  凡获得外国帮助,直接和间接为外国政府服务的组织与个人,视为外国政府代理人,必须登记注册接受监管。


第五款  政治组织、外国政府及其代理人,不得开办、参股或资助任何媒体,不得参与虚假宣传,不得开办学校,不得开办或参股企业,除非国会以法律规定的例外。


政治组织和宗教不得保持军队。


第六款  政府一切公职通过法律创设。凡需公民选举或议会批准任命的官职,下列情形不具备资格:

所属政党未登记注册;

政党秘密成员;

拥有他国护照或永久居留权;

成为本地居民不满两年;

外国政府代理人;

神职人员。


无论何人,竞选公职时必须公开家庭财务与税务状况、本人的政治组织履历、拥有的他国国籍和永久居留权,出任公职时被发现隐匿上述信息者,应取消资格,惩以十年公职禁止,并提起刑事诉讼。

 

第七款  公职人员应保持政治中立,不得从事任何助选活动;军人、警察、检察官、法官、教师任职期内不得是任何政党成员。


军人退职五年内不得当选担任国会议员、总统、副总统、内阁行政部长、和各省省长。 


公职人员与军人应熟知宪法,守护公民权利和宪法优先于一切命令;无论何人,不得以维护国家、政府、集体利益,或职务行为,或服从命令,作为犯罪辩护理由。


第八条


第一款  本宪法的修正案,由国会两院各三分之二通过后提出,或过半数的省议会联合提出,若公民大会三分之二多数赞同,即实际成为本宪法的一部分而发生效力。 


第二款  若三分之二的省认为有必要重新制宪,由每省各派一名代表,以及参议院、众议院、总统、最高法院各派一名代表,共同组成独立的宪法起草委员会起草新宪法;除国会代表外,所有委员应在此前八年内无任何党派成员经历;起草过程和草案内容应全程公开,草案由过半数省议会同意后,经公民大会表决四分之三通过后成为正式宪法,同时本宪法废止。


第三款  前款关于修宪和制宪的规定,不在允许修正之列。违反规定修改或重新制订宪法,或武力阻止大选和公投,视同与国民宣战,国民有权力、有义务采取强制手段捍卫本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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